各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新建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期的指導意見》(魯建質安字〔2022〕4號)已經正式實施,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文件要求,提高住宅工程質量品質,適應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廣泛應用,滿足人民群眾期盼和市場需求,現通知如下:
一、明確適用范圍與時間
自2022年9月1日起,我市凡新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新建商品住宅和新建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均應按照《關于調整新建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期的指導意見》要求執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二、明確保修責任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對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起始日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根據《山東省商品房銷售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單位對購房人承擔商品房質量保修責任,起始日期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
三、明確各方責任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關于調整新建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期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要求。設計單位應在設計文件中明確住宅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并確保材料性能、設計做法等滿足要求;施工圖審查單位應加強施工圖紙相關內容的審核;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應在簽訂的履約或協議中明確保修期限、保修范圍、保修責任,并在施工招標文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中載明;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履行監理義務。
四、明確監管責任
各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進一步加強轄區內的住宅工程質量監管,督促房地產開發(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將質量保修期限要求落實到項目策劃、設計選型、施工驗收中。在施工圖審查、工程質量監督、竣工驗收備案等重點環節監管中,加強對落實本指導意見的過程指導、跟蹤檢查、監督落實。對不執行《關于調整新建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期的指導意見》及不履行、無故拖延履行質量保修義務的房地產開發(建設)、施工單位,各級監督機構應依法責令改正、處理處罰并納入誠信管理。
附件:《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新建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期的指導意見》
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10月18日